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,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加大党内监督力度,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(中发16号)和《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条例》),按照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》(国党工发15号)的要求,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,是党组织、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要求,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、严格管理、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,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、依法办事的意识,筑牢思想道德防线,教育、挽救和保护干部。
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,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,党政配合,逐级负责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,是指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及分管科室负责人。
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、诫勉谈话、警示谈话。
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:
(一)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;
(二)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;
(三)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。
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。
(一)任职廉政谈话,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。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,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,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,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,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。
(二)诫勉谈话,是指与有违纪行为,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。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,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、后果及危害,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。
(三)警示谈话,是指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的谈话。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,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,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、希望和要求。
第八条 廉政谈话人。
(一)与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,由分管领导负责,党政办、支部纪检委员参加;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,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;
(二)与科室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,由分管领导负责,党政办和支部纪检委员参加;与班子成员谈话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支部纪检委员负责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,实行统一管理,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;
(三)与科室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,由分管领导负责,党政办和支部纪检委员参加;与班子成员谈话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支部纪检委员负责。
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。
(一)廉政谈话工作在党组领导下,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。
(二)任职廉政谈话,可按照《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,具体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。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,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。
(三)诫勉谈话,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、弄清情况后进行,具体由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实施。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。
(四)警示谈话,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,具体由党政办和支部纪检委员组织实施。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(五)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,承办科室和个人要认真填写《廉政谈话登记表》,并及时报党组。此表不入个人档案,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,应妥善保管。
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。
(一)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坦诚相待的原则。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,采取既严格要求、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。
(二)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,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。任职廉政谈话,按照《工作条例》的要求,谈话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。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,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党政办提出建议,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。重要谈话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。
(三)进行谈话时,要注意方式方法。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、希望和要求,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、说明和意见。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,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。
(四)谈话结束后,承办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谈话情况。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,写出书面整改报告,报送党政办。
第十一条 党政办和支部纪检委员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,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,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。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,主动与派驻组沟通情况,抓好落实。
第十二条 党组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,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、形成的意见,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;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,承办科室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;同时,要及时收集信息,总结经验,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。